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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胡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区检刑不诉〔2020〕247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11996********,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镇**村,2018年4月1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4月17日被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解除取保候审。2020年10月30日被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20日凌晨1时许,在南马大道留一点烤鱼店内,因上厕所引发纠纷,被不起诉人陈某、胡某与被害人支甲、支乙、支丙、支丁等人发生斗殴,支甲、支乙、支丙被打受伤。经鉴定,支乙的伤情鉴定为轻伤二级,支甲、支丙的伤情均为轻微伤。案发后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刑事和解协议,被害人已出具谅解书对陈某、胡某予以谅解。

本院认为,胡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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