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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胡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富县人民检察院

2024-09-11 admin 评论0

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富县检刑不诉〔2023〕38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603198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陕西**有限公司职工,住陕西省延安市富县**村**镇**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富县公安局决定,于2023年8月17日被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3年11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3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8月14日22时18分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豫F3****小型轿车由富县张村驿镇富源生活区出发驶往富县张村驿镇百姓大药房,行驶至富县张村驿幼儿园门前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驾检测结果为117mg/100ml。当日22时34分民警带胡某某至张村驿中心卫生院对其进行血液提取并密封保存。经鉴定:胡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3.34mg/100ml。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初犯、偶犯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富县人民检察院

2023年11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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