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独检刑不诉〔2021〕22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61993********,汉族,大专文化程度,职业独山********公司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独山县,住贵州省独山县麻尾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3日被独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独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1年1月25日21时52分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贵J******小型普通客车,经独山县西环大道由碧贵城往百汇药业方向行驶,行驶至戴家园路口100米处时,被独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贵州名鉴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0.85mg/100mL。2021年2月7日被贵州省黔南州公安局交警支队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悔罪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独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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