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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胡某某涉嫌盗窃案)(公开版)_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区检刑不诉〔2020〕85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71971********,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普定县**街道**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经本院以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同日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3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在安顺市西秀区**号**对面**超市购物过程中,将被害人杨某某放于超市门前柱子处的一部价值人民币1340元的华为荣耀8手机盗走。当日18时许,公安民警在安顺市西秀区**号**内将胡某某抓获,从胡某某处查获被盗手机并发还被害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系初犯、偶犯,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悔罪表现、被盗手机已由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被害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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