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坝检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女,1957年2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119570214xxxx,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xx乡xx村xx组,现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xx乡xx村xx组,因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监视居住,本院于2020年9月25日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9月16日以安西公(刑)诉字[2020]2334号起诉意见书向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根据《安顺中级人民法院、安顺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生态环境资源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9月22日以西区检报(移)诉[2020]14号移送案件意见书转至本院审查起诉。
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9月25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9月25日告知了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6日下午16时许,胡某某在西秀区xx乡xx村xx地(小地名)清理土地时,用引燃的杂草烧粑粑吃,不慎引发森林大火,后叫来救火员并积极参与救火。经安顺市建森林业勘查设计有限公司鉴定,该起火灾过火面积6.08公顷(91.2亩),均属于国家特别规定灌木林地,主要受灾树种为马尾松、杂灌;该起火灾导致xx乡森林覆盖率减少0.06个百分点,将对当地土壤流失、森林净化空气功能,水土涵养有一定影响,导致全区灌木林地面积保有量有所减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户籍信息、前科证明、到案经过、报案材料、林权证明、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的供述及辩解、证人杨某某、陈某某的证言、面积测算报告、现场勘验检查记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经审查,上述证据来源、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未发现非法证据情况。
本院认为,胡某某因过失引发火灾,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胡某某的行为属于过失行为,系初犯、偶犯,失火后积极扑灭大火,具有自首的量刑情节,主动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较好,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险性较小。结合全案情节,可以认定犯罪情节轻微,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作不起诉处理,建议行政机关予以行政处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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