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策勒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策检刑不诉〔2023〕51号
被不起诉人艾某某、男、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6532251981********、**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群众,户籍地及居住地:新疆策勒县**乡色**村**号, 2001年6月21日被巴州中级人民法院以抢劫罪被判死刑,缓刑两年。2023年7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策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3年7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策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3年7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3年7月1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艾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2年12月26日凌晨1点许,被不起诉人艾某某在策勒县**乡*闸口附近的《**》农家乐与麦某某、伊某某等人一起喝酒后,为了回家被不起诉人艾某某驾驶自己的白色,亿顺力牌,新RN****号二轮电动车行驶至十字路口时,被附近巡逻的民警发现并抓获。
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202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艾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1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艾某某认罪认罚,情节轻微,没有发生交通事故,社会危险性小,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艾某某不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对艾某某行政处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策勒县人民检察院
2023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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