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独检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莫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61979********,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独山县,住贵州省独山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无无,经独山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4日被独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独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2日21时06分许,被不起诉人莫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贵J****9号普通二轮踏板摩托车从贵州省独山县卢家寨方向行经独山县大学城方向环西路路口9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例行检查询问后发现其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于是对其进行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58mg/100ml,随后民警将莫某某带至独山县人民医院进行血样提取。经鉴定,莫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8mg/100mL。
认定本案的证据有:1.书证:户籍证明、呼气式检测结果、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等;2.证人叶某某证言;3.被告人莫某某供述;4.鉴定意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黔南)公(司)鉴(理化)字[2019]1103号。
本院认为,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血液中酒精含量低于200mg/100ml,并自愿认罪认罚,符合《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人民检察院、贵州省公安厅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案件的会议纪要》24条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独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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