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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莫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独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独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独检刑不诉〔2021〕23号

被不起诉人莫某某,男,199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21997********布依族初中文化程度职业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荔波县,住贵州省荔波县********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29日被独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独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1年1月4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莫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贵J*****小型普通客车由独山县麻尾镇街上往独山县麻尾镇高速公路进站口行驶,行驶至高速公路外转盘处时,被独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8mg/100mL。2021年2月22日被贵州省黔南州公安局交警支队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本院认为,莫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悔罪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莫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独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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