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合阳检刑不诉〔2023〕36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241976********,*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镇**坡**组**号,2022年11月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合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3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2年10月23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董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蓝色无牌“豪爵”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合阳县**镇**东路**小学门口处,被正在酒驾巡查的合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城区中队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浓度检测,检测结果为82mg/100ml;后经陕军大法医司法鉴定所对犯罪嫌疑人董某某血液进行酒精浓度检测,作出陕军大法医司鉴所(2022)毒鉴字第81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从送检的董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91.88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3年3月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