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独检刑不诉〔2020〕103号
被不起诉人蒙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6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中共党员,个体工商户,贵州省独山县人,住贵州省独山县百泉镇**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0日被独山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独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蒙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0日4时许,被不起诉人蒙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贵J*****的白色大众牌小型轿车由独山县盛源国际小区往独山县金海龙庭小区方向行驶,行驶至独山县虹桥路虹桥路口50米处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蒙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6mg/100ml。
本院认为,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独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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