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松检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曾用名龙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5221980********,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尾市陆丰市**镇**村委**村**号,现住松桃苗族自治县**乡道**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5日被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6日21时30分许,蔡某某醉酒后驾驶贵DL****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松桃苗族自治县蓼皋镇红旗大桥路段处时,被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交警查获并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经抽血送检,蔡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8.40mg/ml。
本院认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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