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榆阳检刑不诉〔2021〕53号
被不起诉人薛某某,男性,汉族,19**年**月**日生,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县,现住榆林市高新区****小区,个体,群众。2021年6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3日被取保候审,2021年7月13日经本院决定被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06月20日00时57分许,被不起诉人薛某某酒后驾驶陕KB****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榆阳区榆林大道与环城北路立交向南2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榆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薛某某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98.80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其醉酒驾驶是在深夜,案发后,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属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对其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榆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7月1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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