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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薛某某)(公开版)_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蒙检刑不诉〔2021〕9号

被不起诉人薛某某,男,********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4********581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蒙城县,住安徽省蒙城县*********号,于2021年1月2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蒙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2月24日22时01分许,薛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皖S*****的小型汽车行驶至蒙城县齐山路与商城路交叉口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检测,薛某某的血液内酒精含量为81.8mg/100m。

本院认为,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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