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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薛贵林)(公开版)_兴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仁市院刑不诉〔2020〕208号

被不起诉人薛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21980********,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兴仁市**镇**村**组**号,现住兴仁市**街道办事处**加油站旁。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5日被兴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兴仁市看守所

本案由兴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0日,被不起诉人薛某某酒后驾驶为贵E8****号普通二轮摩托车从兴仁市流水沟红绿灯右转经市府南路往红井田方向行驶,22时22分行驶到兴仁市**路**路交叉路口50米(小地名:市府南路路口)处时,被兴仁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对薛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64mg/100ml。后经贵州名鉴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薛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56.3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及查获经过、户籍证明、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送检经过、视频研判报告等;2.被不起诉人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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