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坝检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4211997********,苗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住贵安新区**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贵安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贵州浩辩律师事务所邹某某律师。
本案由贵安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0日凌晨2时许,被不起诉人袁某某饮酒后驾驶贵GG****号小型轿车从贵安新区泰豪E时代方向沿七星湖路往林卡村方向行驶,当行驶至贵安新区**路综合保税区往滥坝3公里处时,被正在开展行动的贵安新区公安局特警支队民警查获。经贵州中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袁某某血液内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4.11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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