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裴建宏)(公开版)_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4-09-11 admin 评论0

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合阳检刑不诉〔2023〕93号

被不起诉人裴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1321970********,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及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城关镇**村**巷,2022年12月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合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合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裴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3年5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2年4月25日23时许,任某某、张某某(均已行政处罚)酒后因琐事在合阳县城关街道办**西路发生口角,进而争吵、撕打,后与任某某同行的吴某某、刘某、雷某某(均已行政处罚)等人合伙将张某某打倒在地,被害人李某某等人上前脱架,期间被不起诉人裴某某来到现场见姐夫张某某被人殴打,便拿起地上的凳子抡在被害人李某某头部,致使被害人李某某左耳受伤。经陕西省合阳县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且民事部分达成和解,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渭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合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3年7月1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