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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许平磊)(公开版)_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澄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许某某危险驾驶案)

澄城检刑不诉〔2021〕9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9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251991********,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住陕西省澄城县城关镇****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澄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0日被澄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3月15日20时41分,被不起诉人许某某驾驶陕AM****的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澄城县长宁街九路东时,被澄城县公安局交通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陕西省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许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6.29mg/100m1。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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