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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许新海)(公开版)_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南检刑不诉〔2021〕25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424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石首市**镇**村**组**号,2020年1月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31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已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法律规定及适用认罪认罚制度的法律后果,在值班律师陈育然的见证下与被不起诉人进行了认罪认罚具结及证据开示。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始,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受雇于广东**装饰公司为本区**广场**栋别墅铺贴瓷砖。工程期间,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向项目负责人洪某某预支生活费人民币3万余元,后其继续多次预支生活费均遭到被害人洪某某拒绝。2019年8月23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去至上址使用锤子砸烂其铺贴的瓷砖后离去。经鉴定,被毁坏的瓷砖价值人民币15471.03元。2020年1月6日公安机关抓获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案发后,双方达成刑事和解。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有相关刑事和解材料予以证实,足以说明社会关系得以修复,可作为免除处罚情节予以考虑。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被不起诉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许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有认罪认罚具结材料予以证实,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本院认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等法定从轻、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2

                                           (院印)

附:本案系认罪认罚不起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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