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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谢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_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铜碧检刑不诉〔2020〕142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11952********,侗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现住铜仁市碧江区灯塔办事处灯塔村**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2月10日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15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8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谢某某驾驶钢质渔船在属于长江流域“十年禁渔”范围内的贵州省锦江河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干流黄腊关水域捕捞水产品被当场抓获,现场从谢某某处扣押钢质渔船1艘、刺网2张,查获渔获物1.4Kg,有贵州省鱼类省级保护品种的黄颡鱼(地方名:黄腊丁)、暗鳜(地名方:鳜鱼)、鲫(地名方:鲫鱼)以及鳊(地方名:鳊鱼)。经鉴定,谢某某所使用的捕捞方法和工具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禁止使用的工具和捕捞方法。案发后,谢某某已主动缴纳渔业修复金6000元人民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鉴于谢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主动缴纳渔业修复资金,愿意恢复被破坏的渔业资源,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的条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在谢某某处扣押的捕捞工具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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