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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谢某某)(公开版)_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区检刑不诉〔2020〕120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5211983********,汉族,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江北区**路**号**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贵州省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2月29日被贵州省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5月19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2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9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谢某甲、胡某某与被害人邱某某之间有债务纠纷,邱某某拖欠二人债款共计68万元。2020年1月18日23时许,胡某某邀约谢某甲、黄某某、白某某(后二人另案处理)到安顺市找邱某某索要债务,于是谢某甲又叫来华某某、武某某、李某某,七人分别驾驶车牌为“渝A****V”及“皖K****8”的两辆车前往安顺市**酒店,找到正在酒店内住宿的被害人邱某某,谢某甲与武某某、华某某、李某某对邱某某实施了殴打并要求其还钱,后因邱某某不能归还欠款,四人驾车将其带至重庆市**区*栋*楼*号房间内进行控制,在谢某甲的要求下,邱某某打电话向朋友田某某借钱,田某某报警后,公安机关于2020年1月20日晚23时许将邱某某解救。案发后,被害人邱某某对谢某甲、谢某乙、胡某某、白某某、黄某某表示谅解,请求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

2020年1月19日,公安侦查员在重庆市**政府附近将谢某甲抓获;同年年1月20日,胡某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重庆市公安局投案;同年3月9日,武某某、华某某、李某某到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投案。

本院认为,谢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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