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钟检刑不诉〔2020〕112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8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3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路**号,住水城县****,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4月11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刑事拘留,因体温异常未收押。2020年4月12日被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盘水市公安局钟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8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谢某某与妻子黄某某在六盘水市钟山区锦绣商城A区022“贵夫人皮草”店购买衣服时,谢某某发现店内挂衣服的架子上放着被害人张某某的一部价值1317元的红色VIVO牌S1Pro手机,趁他人不注意便将该手机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被不起诉人谢某某供述,手机价值的鉴定意见,扣押发还清单等书证,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视频监控的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积极退赃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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