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坝检刑不诉〔2020〕72号
被不起诉人谭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9211982********,汉族,初中文化,贵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大英县,住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路**号**号楼**单元**层**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经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2日被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被不起诉人谭某某承包了安顺市平坝区***会所装修项目并签订合同,随后谭某某以贵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义招募工人胡某甲、胡某乙等10多人负责具体装修工作,工程于2019年5月竣工并通过验收。该项目竣工后,谭某某未支付胡某甲、胡某乙、梅某某等10名工人的劳务费总计240180元。梅某某、胡某甲等工人多次向谭某某讨要劳务费未果后,于2019年6月4日到安顺市平坝区劳动局投诉,同年7月30日,安顺市平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该情况立案调查,于2019年8月21日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决定书》,于2019年9月10日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谭某某仍未支付被拖欠的10名工人劳务费。2019年12月6日,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局决定立案侦查,并对谭某某采取强制措施,截止2020年7月1日,谭某某已分多次将拖欠工人的240180元劳务费全部支付。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鉴于谭某某在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前已将所欠工人工资240180元全部支付,被害人出具了谅解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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