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晴检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谷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4198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晴隆县,住晴隆县**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晴隆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晴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谷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10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17日23时许,**镇**村**组村民谷某某与本组村民罗某甲、罗某乙在罗某丙家喝酒,双方发生口角并相互抓打,被他人拉开后,谷某某又拿起一把菜刀到罗某丁家门口与罗某甲、罗某乙发生抓打,谷某某用菜刀朝罗某甲乱砍,罗某甲用左手去挡,导致罗某甲左手中指及罗某甲的右脚膝盖受伤的后果,经黔西南州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罗某甲左手的伤属轻微伤;右脚膝盖的伤属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谷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又愿意认罪认罚,且达成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谷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晴隆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晴隆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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