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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贺前江)(公开版)_晴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晴检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贺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211979********,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湖南省邵阳市人,家住邵东县**镇**村**组**号附**号,现住贵州省晴隆县**镇**街上,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晴隆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3日被晴隆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晴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贺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2日14时许,尹某某驾驶自己的车辆同罗某某、陈某某、贺某某从**镇**街上行驶到**镇**村**河用电电鱼,当车辆行驶到**村**处,四人便下车,走到离公路约50处的水沟,尹某某就用电线将电瓶链接好,随即将电线伸到水沟里电鱼,未电到鱼,罗某某在离尹某某约30米处用网捕捞,捕捞到三条小鱼,便将鱼放在塑料桶里。当尹某某、罗某某、陈某某、贺某某正准备从**村**处水沟去**河里用电瓶电击鱼时,被**派出所民警当场查获。

本院认为,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又系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贺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晴隆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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