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兴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0日2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贺某某醉酒后驾驶贵E****号小型普通汽车从兴仁市锦绣都会经兴仁大道沿市府东路往兴仁市西关方向行驶,21时11分许,当车行驶至兴仁市兴仁大道体育路路口处时,被兴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民警查获。经对贺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09mg/100ml;经鉴定,贺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6.20mg/100ml。
被不起诉人贺某某经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贺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贺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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