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香检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贺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221996********,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镇**村**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9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9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贺某某酒后驾驶粤C0****号小型轿车沿我市高新区金峰中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至金鼎派出所路口时,被设卡检查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抽取其血样送检,被不起诉人贺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93.6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贺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书证;3.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贺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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