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合阳检刑不诉〔2023〕108号
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241996********,*族,大专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住**镇**街。2022年4月22日因涉嫌赌博罪被合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贾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3年3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2年2月份,被不起诉人贾某某通过常某某(已不起诉)在微信群内参与赌博输钱后,为了从中牟利,3月6日至3月26日,便于雷某(已不起诉)商定建立微信群“君子以自强不息”,拉拢参赌人员以“拼三”“拼十”等赌博形式赌博,从参赌人员获胜前三名的赌资中按照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抽成,因获利均为欠款暂停。2022年4月7日至4月20日日,被不起诉人贾某某与雷某、常某某、为了牟利商定建立一微信赌博群,将参赌人员拉进赌博群,在微信群内“拼三”“拼十”等赌博形式赌博。由被不起诉人贾某某负责管理群,通过自己的支付宝、微信对参赌人员的输赢进行结算,常某某和雷某负责拉人,并从每局赢家获利中按照比例抽成,非法获利共计43415元分成(实际未获,均为欠款),并按照4:3:3分成。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贾某某按照比例已将非法所得退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线索来源、被不起诉人供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微信交易记录、手机赌博链接截图等。
本院认为,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犯罪情节较轻,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虽然没有实际获利,但是主动退还应得的违法所得,且自愿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贾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手机予以返还,所扣押的笔记本予以没收并销毁。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3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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