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合阳检刑不诉〔2023〕44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241981********,*族,初中,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住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镇**村**巷**号,2022年9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合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2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2年09月04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陕E5****号白色“雅迪”牌轻便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合阳县**镇**路与**路十字路口处,被正在酒驾巡查的合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城区中队民警现场查获后,现场进行呼气式酒精浓度检测,检测结果为:91mg/100ml,后经陕军大法医司法鉴定所对赵军峰血液进行酒精浓度检测,赵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04.17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3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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