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仁检刑不诉〔2020〕189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21969********,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贵州省兴仁市**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兴仁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1月3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兴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7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驾驶贵EP****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载着被害人肖某某从巴铃方向往公德方向行驶,15时30分,当车行驶至兴仁市巴铃镇公德通组路巴铃至公德路段杀牛堡处时,因操作不当,车辆冲下路坎肇事,造成赵某某受伤、肖某某现场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兴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赵某某在本次道路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案发后,赵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且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西南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兴仁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兴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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