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坝检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年4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81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区,住贵州省贵阳市***区***乡**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7日被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驾驶贵A****号轻型普通货车由贵阳市往平坝区方向行驶,行驶至贵烟线**KM+50M处时,与行人杨某甲相撞,造成被害人杨某甲受伤及该车损坏,杨某甲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安顺市平坝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赵某某负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2020年5月20日,被害人家属与赵某某及保险公司达成赔偿协议,并支付了被害人家属损失34万元,被害人家属撤回本案民事部分的起诉。2021年1月15日,赵某某补偿了被害人家属3万元,被害人家属谅解了赵某某。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赵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审查起诉期间,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赵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获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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