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滑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6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滑县,现住滑县**镇**村**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6月2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8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7日凌晨,赵某甲在滑县**医院南停车场偷了一辆蓝色**牌双排座电动三轮车并骑回自己家中。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得知赵某甲想要卖车后,于当天晚上来到赵某甲家中,在明知该电动三轮车系赵某甲盗窃所得后,仍以2000元的价格购买该被盗电动三轮车,留以自用。经滑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辆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6240元整。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现场照片、被盗车辆照片;2.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户籍证明、非党员证明、无前科证明,到案经过,扣押及发还清单,滑县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等;3.证人赵某乙、赵某甲、巫某某的证言;4.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经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系初犯、偶犯,悔罪态度较好,且该案刚达到立案追诉标准,涉案车辆已返还车主,具有酌定从宽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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