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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赵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中检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女性,1981年3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30105198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西宁市******家园**号楼**单元**户籍所在地西宁市********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23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中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本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于同日被西宁市公安局城中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宁市公安局城中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其间,未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8日13时许,被害人王某某与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本市城中区**路**家园**号楼**单元因进出单元门问题发生争执与推搡,后二人发生厮打,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致被害人王某某面部损伤、鼻骨线性骨折。经青海正信司法鉴定所青司鉴206301000200106628号鉴定意见书鉴定:王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自动投案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及其家属已对被害人王某某的损失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赵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西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6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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