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区检刑不诉〔2020〕91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1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镇**村**号,现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9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4月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6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中旬,袁某某欲通过开设赌博机房牟取非法利益,其通过李某某租赁了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南华小区的一处仓库作为开设赌博机房的场地。后袁某某陆续雇佣被不起诉人赵某某作为赌场机修人员、王某某、王甲、汪某某、周某某等人作为赌场上分员、李某甲作为赌场看守人员,并由李某某为该机房招揽赌客。2020年3月2日,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该赌场,当场查获疑似赌博机“连环炮”5台、“草花机”11台,并从王甲随身灰色包内搜出赌场当日盈利20650元。经认定,涉案5台“连环炮”、11台“草花机”疑似赌博机均具有押分、退分等赌博功能,系赌博机。2020年3月18日,赵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归案后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表示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王甲的证言等;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因赵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犯罪情节轻微,确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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