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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赵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4-10-25 admin 评论0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哈伊区检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522011992********,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现住新疆哈密市伊州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伊州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24日被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7月21日被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哈密市伊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0月27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在为被害人周某某位于哈密市伊州区****小区**号楼**室的房屋内安装开关插座时,盗窃被害人周某某放在厨房橱柜台面上的一块MIDO牌手表。经鉴定,被盗手表价值人民币37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盗窃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但鉴于其具有坦白情节、积极退赃并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7月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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