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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赵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铜碧检刑不诉〔2020〕64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402198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中共党员,**工程有限公司渝怀铁路增建二线IV标项目经理部二分部党工委**,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现住贵州省铜仁市江口县**镇街上。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7月3日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决定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10继续对其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中铁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因修建渝怀铁路梅江至怀化段增建第二条线梅江至同田湾段工程贵州省铜仁市**段二分部项目(以下简称渝怀铁路增建二线IV标碧江段二分部项目),于2016年8月在铜仁市碧江区**乡**村、陈家寨村、矮龙村修建临时弃土场、拌和站、施工便道等附属设施。赵某某任渝怀铁路增建二线IV标碧江段二分部项目党工委**,负责渝怀铁路增建二线IV标第二经理部附属设施项目现场施工、管理、协调、临时占地手续办理等相关工作,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2016年8月至2020年6月份期间,渝怀铁路增建二线IV标碧江段二分部项目未办理合法使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在铜仁市碧江区**乡**村、陈家寨村、矮龙村修建临时弃土场、拌和站、施工便道等附属设施,经碧江区林业局工程师现场调查:中铁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因修建渝怀铁路梅江至怀化段增建第二条线梅江至同田湾段工程贵州省铜仁市**段二分部(以下简称渝怀铁路增建二线IV标碧江段二分部项目)附属设施项目涉嫌非法占用林地10.9623公顷(164.4345亩),林木蓄积128.2235立方米。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赵某某自动到案,中铁十二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已委托铜仁市**发展有限公司对复绿造林项目进行评估,按照方案评估金额缴纳修复生态保证金92150元到铜仁市生态环境局环境保护公益专项资金账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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