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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赵某某)(公开版)_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红检刑不诉〔2020〕171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曾用名赵某某,男,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01199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经遵义市红花岗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6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区分局刑事拘留,经红花岗公安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27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日23时许,犯罪嫌疑人赵某某酒后在红花岗区丁字口建国酒店对面的路边将新华路派出所停放的贵C*****车辆的车门、保险杠、引擎盖、车顶等部分故意损坏,经鉴定,价值5600元。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坦白情节,积极赔偿车辆损失,取得谅解。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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