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合阳检刑不诉〔2023〕125号
被不起诉人车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241958********,**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合阳县,现住合阳县**镇**村**巷**号,于2023年6月16日被合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3年7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3年06月01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车某某与陈**在合阳县**镇**路**夜市“**烧烤”饭店吃饭饮酒后,驾驶轻便二轮摩托车行驶至合阳县**镇**路“**公司”门口处,被民警查获,现场呼气式酒精浓度为:85mg/100ml,经陕西军大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车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98.82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3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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