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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车洪举)(公开版)_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太检刑不诉〔2021〕16号

被不起诉人车某某,男,198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3198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安徽省太和县人,住太和县****村委会****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1年1月5太和县公安局投案,同年1月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1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车某某饮酒后驾驶皖K*****小型轿车,沿着太和县**镇**路自西向东行驶至**楼路口处时,被太和县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检测,车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10.1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其犯罪情节轻微,且犯罪后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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