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太检刑不诉〔2021〕16号
被不起诉人车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3198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安徽省太和县人,住太和县**镇**村委会**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1年1月5日向太和县公安局投案,同年1月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1日14时许,被不起诉人车某某饮酒后驾驶皖K*****小型轿车,沿着太和县**镇**路自西向东行驶至**楼路口处时,被太和县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检测,车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10.1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鉴于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其犯罪情节轻微,且犯罪后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太和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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