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铜碧检刑不诉〔2020〕100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9197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路**号,现住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花园小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5日继续对其监视居住,现在家。
本案由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10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在铜仁市碧江区**街“可米”鞋店内,趁“可米”鞋店职工杨某某不备,将杨某某放在店内沙发上的手机盗走,并将手机关机,后被害人杨某某找到邓某某的联系方式,通过电话联系,邓某某承认盗窃了杨某某的手机,于同日将其盗窃的手机拿到“可米”鞋店退还给杨某某。邓某某所盗窃的手机系一部黑色OPPO A92S手机,杨某某于2020年8月22日购买,购买价为人民币192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被盗物品已退还给被害人,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铜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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