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端检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283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街道**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肇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肇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移送肇庆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肇庆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7月13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21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邓某某酒后驾驶粤H3****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肇庆市端州区**时被交警以设卡方式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其血中乙醇含量为119mg/100ml,后经医院抽血和肇庆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测,邓某某血中乙醇含量为104.2mg/100ml。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和辩解;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邓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其行为尚未造成严重的后果,社会危害性不大,故被不起诉人邓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邓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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