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邵某某)(公开版)_思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思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思检刑不诉〔2020〕89号

被不起诉人邵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5197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住思南县**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5日被思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邵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一案,由思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6日19时58分许,被不起诉人邵某某持“C1E”型驾驶证驾驶贵DA****号小型面包车,从思南县邵家桥镇边江村往上头坝村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思南县**镇**村**组兴达驾校路段时,将正在横过公路的行人谭某某(聋哑人)撞伤而肇事,邵某某随即寻求路人帮助拨打急救电话和报警。被害人谭某某经思南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2020年8月6日21时43分死亡。经思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不起诉人邵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谭某某无责任。

被不起诉人邵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经思南县塘头镇调解委员会调解,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后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书面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刑事和解、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铜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思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思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