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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邵长银)(公开版)_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检察院

2024-09-11 admin 评论0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检察院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叶检刑不诉〔2023〕61号

被不起诉人邵某某,男性,196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3196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住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2年12月27日六安市公安局叶集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安市公安局叶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邵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3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2年10月28日13时许,被不起诉人邵某某与被害人李某某在六安市叶集区**镇**村**组齐某某家中吃饭,二人因言语不和发生冲突,邵某某和李某某互相辱骂,并发生肢体拉扯,随后二人被拉开。被不起诉人邵某某回家后,被害人李某某来到邵某某住家前继续辱骂邵某某,邵某某脚踹李某某胸部、腹部致李某某肋骨骨折。经鉴定,李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2022年10月31日,被不起诉人邵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23年3月20日,邵某某与李某某达成和解协议,李某某谅解邵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齐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六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6.勘验。

本院认为,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的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邵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六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检察院

                                  2023年10月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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