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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邹书强)(公开版)_思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思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思检刑不诉〔2020〕57号

邹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5195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住思南县**道**乡**村**组,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9月3日被思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经我院决定,于2020年9月14日被思南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思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邹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2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邹某某于禁渔期内在思南县**道**乡**村**组牛角岩一号吊桥下面乌江河流域河段将一张密网放在该处进行非法捕捞,次日06时许正在收网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现场扣押捕鱼工具密网一张(长约100米,宽5米,网目宽2厘米),扣押渔获物171尾。经鉴定,该捕鱼工具属于违法捕捞工具。渔获物已作无害化掩埋处理。

被不起诉人邹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邹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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