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淮检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邹某某,男,****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怀远县,公民身份号码340321********731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怀远县**镇**村**号,现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北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8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1日21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邹某某酒后驾驶皖C*****号**牌小型轿车,沿本市解放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解放北路与W-6路交叉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当场对邹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显示酒精含量为82mg/100ml。随后,民警将邹某某带至蚌埠市康桥医院提取血样送检。
2021年1月5日,经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鉴定,邹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5.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现场照片、呼气式酒精检测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2.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邹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安徽天平司法鉴定所皖天司毒鉴字[2021]第(00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4.其他证据:查获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未造成具体损害后果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2月2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