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郑某某交通肇事罪)(公开版)_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区检刑不诉〔2020〕96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甲(曾用名郑某乙),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1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路**号**栋**单元**号,居住地贵州省安顺市开发区**小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日被安顺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本院于2020年6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3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7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郑某甲驾驶贵G****9号小型轿车由安顺市区沿安风线往144厂方向行驶,行驶至华西办姚家坝路段时,与道路左侧的行人吴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吴某某当场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安顺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认定,郑某甲在此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事发后,郑某甲已赔偿被害人家属并获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郑某甲系初犯、偶犯,有自首情节,且在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并取得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顺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西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