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开检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女 ,1981年8月7日出生于**省**市,公民身份号码:44082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地**市**镇****村**号,现住**市**花园**幢**房。因本案于2020年10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伍锦燕的见证下对被不起诉人进行了证据开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1日凌晨1时许,被不起诉人郑某某酒后驾驶粤******号牌的小汽车行驶至**市**大道**桥头路段时被设卡检查的公安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的血液样本中检测出酒精浓度为90.44mg/100ml。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的供述;
鉴定意见;
相关书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积极参与公益服务表现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兰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开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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