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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郑汉林)(公开版)_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汉台检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汉族,1978年11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3011978********,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中通快递公司快递员,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镇西营村****2020年12月1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汉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尹莹,陕西嘉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12月17日告知了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告知了被不起诉人适用认罪认罚制度相关事项,听取了辩护人意见,被不起诉人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于2021年1月12日在辩护人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4日07时10分许,郑某某驾驶陕F3X***号小型客车沿108国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汉台区一支渠--龙江立交桥十字东口时,与张某某驾驶的格林豪泰牌两轮电动车相撞,造成张某某当场死亡,陕F3X***号小型客车及电动自行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郑某某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和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等待。经陕西汉中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陕)公(汉)鉴(尸检)字[2020](92)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鉴定:张某某系钝性外力致颅脑损伤而死亡。汉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郑某某在夜间驾驶车辆行经人行横道未减速慢行,经过无交通信号的交叉路口,未让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是造成该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故此认定郑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郑某某与被害人家属于2020年12月09日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被害人家属出具了书面谅解书。郑某某自愿认罪悔罪,愿意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因其犯罪情节轻微,无前科劣迹,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且具有自首情节,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方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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