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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郑登华)(公开版)_晴隆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贵州省晴隆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晴检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郑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41980********,汉族,初中文化经商,群众,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晴隆县,住晴隆县**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晴隆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1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晴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郑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6日,郑某某酒后驾驶贵HF****小型普通客车由晴隆县**镇**街**超市往**街路口方向行驶,准备找车位停放,同日21时23分,车辆行驶至**街路口时被公安机关现场查获。经鉴定,郑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2.55mg/100ml。

本院认为,郑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郑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晴隆县人民检察院

20211月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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