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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郝永静)(公开版)_马鞍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4-09-11 admin 评论0

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马检刑不诉〔2022〕9号

被不起诉人郝某某,女性,1970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231970**********族,小学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号,住本市雨山区雨韵阁******。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1年11月29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取保候审,于2022年2月24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马鞍山市公安局雨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郝某某、马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2年2月21日向雨山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雨山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于同日将本案报送至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2021年10月,被不起诉人郝某某、马某某在本市雨山区春晖农贸市场内经营“某某菜馆”,并对外销售自己制作的油条。2021年8月4日,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向马某某、郝某某发放《打击“两超一非”违法行为告知书》,明确告知对外销售的油条中,铝残留量不能超过国家标准。同月26日,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对“某某菜馆”生产的油条进行检查、抽样。经检验,抽检油条中铝残留量为1325mg/kg,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的铝含量≤100mg/kg的要求。

2021年9月15日,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在“某某菜馆”内发现“海得利”牌食用明矾2袋(标注主要成分是硫酸铝铵,用途是药用、沉淀水)。

2021年11月9日、29日,侦查机关分别将郝某某、马某某抓获归案。二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人口基本信息表、到案经过、食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书证;2. “海得利”牌食用明矾等物证及物证照片;3. 安徽省金标准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4. 被不起诉人郝某某、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2年6月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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