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合阳检刑不诉〔2023〕144号
被不起诉人郭岩威,曾用名郭威,绰号郭威,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241998********,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路*号,现住合阳县路井镇**村*组**号。2023年7月31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合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岩威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3年9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3年7月10日,被不起诉人郭岩威添加QQ昵称:雨后天不晴、账号:304214****的人为好友,对方称出租银行卡用于“跑分”转账挣钱快、风险小。郭岩威在网上搜索“跑分”得知出租银行卡用于给违法资金过账是犯罪活动。同年7月12日对方又通过QQ联系郭岩威并给其发了200元的伙食费口令红包,郭岩威与对方约定提供自己的陕西信合银行卡用于“跑分”过账,7月13日14时,郭岩威坐车到渭南市约定地点将自己的手机、银行卡、银行支付密码等交给对方来人,当日16时许对方将手机及银行卡返还给郭岩威,并给其支付宝内转账10600元。经查郭岩威名下陕西信合银行卡2023年7月13日单向流入资金24.5544万元,其中涉嫌诈骗资金共计55187元。
本院认为,郭岩威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积极上交违法所得,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岩威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合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3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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